省直各部門、各單位: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豫辦〔2017〕7號)和《財政部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蒲性核蒲袃x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精神,為充分發揮科研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激發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創新活力,現就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適用范圍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凡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是指用于科研活動的儀器設備(含集中采購目錄內的產品)以及滿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實驗室環境條件建設、配套服務及配套貨物,包括配件、實驗材料及耗材、家具、標本、軟件、圖書資料等,但不包含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等職能部門的設備。
省屬高校,是指省級政府舉辦的公辦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職高專院校;省屬科研院所,是指納入省級預算管理、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科研所、研究中心等。
二、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政府采購預算管理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凡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均應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56號)規定履行前置審批程序,按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預算執行過程中預算資金調劑(包括追加、調減)需要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應按照部門預算調劑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由主管部門報省財政廳審核。
除部門預算資金調劑情形外,在項目內容、建設方向和目標不調整的情況下,若采購需求發生變化,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調整政府采購需求。
三、完善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采購機制
(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可自行招標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下同)組織實施,采購活動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執行。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應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評審專家是自行選擇還是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二)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應當根據采購需求和采購項目的特點,依法自主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或單一來源采購等非招標方式的,應當符合法定適用情形。
(三)自主公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除涉密情形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自主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通過“河南省政府采購網”,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予以公開,保證采購全過程的公開、透明、可追溯。
(四)可自行選擇評審專家。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但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規定。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執行回避有關規定。評審活動完成后,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注,并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四、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方式變更審批流程
(一)優先審批方式變更申請。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在進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備案時,選擇擬采用的政府采購方式,同時注明“科研儀器設備”,省財政廳將按照政府采購方式變更規定予以優先審批。
(二)簡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申請程序。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有關規定,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執行相應的專家論證、公示及審批程序。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單一來源采購法定適用情形的項目,可以不進行公示。
五、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不再進行公示。專家論證意見隨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一并備案。參與論證的專家由采購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選定,可以選擇本單位熟悉該科研儀器設備的專家參與論證。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鼓勵進口的,可免于組織專家論證。
六、完善新購科研儀器設備查重和聯合評價機制
省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等有關部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56號)精神,建立完善新購科研儀器設備的查重和聯合評議機制,依托省級網絡管理平臺定期發布省級科研設施和儀器新購預警目錄。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省級財政資金建設或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由高校和科研院所對照河南省科學儀器網絡管理平臺公布的新購預警目錄進行查重,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論證;存量科研設施和儀器能夠提供共享服務滿足新增需求的,原則上財政資金不再支持;確有新增必要的,單臺套價值200萬元及以上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由省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聯合評議。不在新購預警目錄內的,由單位自行論證評議后購置。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對科研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必須在投入使用起1個月內申請納入河南省科學儀器網絡管理平臺。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制定服務價格,開放共享服務費用納入單位預算。
七、強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監督檢查
(一)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內控管理制度,明確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預算與計劃編報、進口產品組織論證、采購程序組織實施等崗位職責權限及管理要求。自行招標采購活動的,要重點做好采購文件編制、政策功能落實、質疑答復處理及合同履約驗收等環節的組織工作,堅持依法采購,規范操作運行。
(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糾正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督促采購單位進行整改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對于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省財政廳將依法予以處理。
2017年7月24日